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不履行联合办学造成损失的,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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