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不履行联合办学造成损失的,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