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8-11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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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本市所属就业前的中等专业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 第三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 第四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应尽的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 第五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和办学方向,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 第六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制度,优先录用和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七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学; (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 第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鼓励、支持各方面力量办... 第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九条 行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办或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大型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企... 第十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十条 联合办学的各方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市和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主管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自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由举办单位自行管理;企业事业组织与其他方面联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联... 第十四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教育、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和省教育、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五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设施和实验、实... 第十六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城市应适应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 第十七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教学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服务相结合,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 第十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十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专业,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有较强... 第二十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一条 校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 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具...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在职或离退休科技人员、技能突出的人员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评聘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通过参加全国统考,获得其他...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和学校应为教师的在职学习和进修、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毕(结)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少数专业经批准可适当缩短或...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应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经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就业,遵循面向社会需要,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原则。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按...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应在承包土地,发放贷款,获得农业生产资料,领取...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所需的经费,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拨款,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合理负担,办学单位自筹,受教育者缴费,校办产...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保证并逐步增加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事业拨款,使在校生人均职业教育费和公用经费逐年有所...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补助专款。 教育费附加按规定拨给中等职业教育的部分,由教育部门按规定用于改善学校...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学费和杂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市)教育、劳动、物价部门在省规定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捐资助学。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应接受教育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本条例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移用学校校舍和场地的,由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土地、房...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不履行联合办学造成损失的,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由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四十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侵占、破坏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干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