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
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专业理论教师还应具有本专业的生产、业务实践能力。
实习、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技术业务水平。
不具有规定学历的现任教师,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进修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格学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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