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可以连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