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可以连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