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