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十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专业,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