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一条 校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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