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一条 校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