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在职或离退休科技人员、技能突出的人员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在中等职业学校兼职和兼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