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和学校应为教师的在职学习和进修、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