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七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学和设施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教学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服务相结合,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突出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的训练,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