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应在承包土地,发放贷款,获得农业生产资料,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