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就业,遵循面向社会需要,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原则。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为毕(结)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