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学费和杂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市)教育、劳动、物价部门在省规定的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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