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九条 行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办或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大型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参加联合办学。行业组织和企业所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主要为本行业、本企业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企业事业组织应接受对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产实习,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和必要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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