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七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学;
(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办学;
(三)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
(四)社会多方面力量联合办学。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人士与本市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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