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制度,优先录用和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