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教育、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和省教育、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劳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市区的职业高中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县(市)职业高中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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