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侵占、破坏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干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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