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辱骂、殴打人民调解员或者其他干扰、阻挠人民调解行为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