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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