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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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
第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关,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总结、...
第六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机关,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二)开展人民调解协...
第七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
第九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九条 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条 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第十一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该特定区...
第十三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三条 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调解员的,其设立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
第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标识和印章,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
第十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
第十六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从具备法律、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人民调解工作专家,组建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
第十八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八条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协商选择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可以委托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国家机关委托人...
第二十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般应当参加纠纷调解。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五名以下代表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公布人民调解员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者个人参加。
在调解期间,人民调解员因了解纠纷事实需要可以...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三条 调解活动中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放弃调解的;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无法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当事人要求制作的;
(二)协议...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六条 调解协议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到期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经延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人民调解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给...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为因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供生活救助;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的配...
第三十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为人民调解员购买执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不符合规定的;
(二)人...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且予以通...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辱骂、殴打人民调解员或者其他干扰、阻挠人民调解行为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