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