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从具备法律、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人民调解工作专家,组建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