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八条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协商选择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应当征得被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
行业领域的民间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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