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可以委托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国家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调解的函,并告知当事人和委托的国家机关。
委托调解的国家机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期间,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国家机关反馈调解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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