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