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
第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标识和印章,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该特定区...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三条 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调解员的,其设立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从具备法律、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人民调解工作专家,组建人民调解工作...
← 查看《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