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标识和印章,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