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该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相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建立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建立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