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该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相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建立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