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十条 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负责该领域人民调解的专业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