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