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