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关,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三)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三)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