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