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机关,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二)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三)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四)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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