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者个人参加。在调解期间,人民调解员因了解纠纷事实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咨询、询问或者核实有关资料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