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当事人要求制作的;
(二)协议内容未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并建立相应卷宗予以保存。
(一)当事人要求制作的;
(二)协议内容未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并建立相应卷宗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