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到期未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经延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下达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解决途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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