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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