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
第三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
第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利益兼顾、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帮助...
第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应当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各自确定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代表为三至十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
第九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九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
第十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有关企业公布。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本企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本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
第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从熟悉劳动工...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
第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五条 已建工会的企业,职工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要求工资集体...
第十六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首次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由协商提...
第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提供的...
第十八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记录员应当保...
第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九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
第二十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条 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讨论...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故意拖延协商进...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内,经协商双方同意,可以就变更工资集体协议部分内容进行协商。企业方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二)职工平...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有关事项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本地区城镇...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方,区域、行业...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征求区域、行业内企业工会或...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
第三十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可以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其约定的...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有...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商双方应当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发现...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地方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请仲裁。对仲...
第四十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