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六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首次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由协商提出方首席代表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持会议,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商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程序协商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建议。
协商双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
协商双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