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五条 已建工会的企业,职工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方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方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