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应当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本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企业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应当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本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