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九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