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十八条 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如实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