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故意拖延协商进程;
(四)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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