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内,经协商双方同意,可以就变更工资集体协议部分内容进行协商。企业方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议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协议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