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订、协商和执行,对劳动定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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