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有关事项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地区、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关系。
本条所指一线职工的范围由双方协商代表协商确定。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地区、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关系。
本条所指一线职工的范围由双方协商代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