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双方确定的其他协商事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双方确定的其他协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