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方,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代表企业方,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职工可以向企业工会或者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议。企业工会也可以向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议。
区域、行业内五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向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议的,区域、行业工会应当及时向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不提出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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